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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專區
 

 

  
 
 

一、申請人:

       1、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,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。

         2、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(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)結婚或

   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,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。

二、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:

1、結婚當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、戶口名簿、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

       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及結婚書約。

   2、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。

         3、未成年人結婚者,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。

三、受理時間:周一至周五:上午8時至下午17時。

四、相關書表下載:

        1、結婚書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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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時間:每週一至週五 AM 8 : 00 至PM 17: 00 (中午不休息) ,自然人憑證、國籍案件於中午12:00至13:00不受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