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請人:
1、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,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。
2、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(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)結婚或
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,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。
二、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:
1、結婚當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、戶口名簿、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
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及結婚書約。
2、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。
3、未成年人結婚者,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。
三、受理時間:周一至周五:上午8時至下午17時。
四、相關書表下載:
1、結婚書約